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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山西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协会。(下称本协会),英名名称:Shanxi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SER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由全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领域的相关企业单位和环保志愿者自愿组成,为实现绿色发展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协会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宗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一切有志于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的科技实业家和有识之士,紧紧围绕山西转型发展和资源型地区综改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搭建多种投融资信息平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新时代特色的社会组织崭新发展之路。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地址:太原市小店区环亚时代广场B座2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会员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政策,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引导会员单位和个人自觉地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开展经营活动的首要环节,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二)组织对全省资源、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组织或参与环境与资源重大课题的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为政府机关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促进山西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深入开展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的“创先争优”活动,组织环保产品和治理技术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销,推动新工艺、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监测、治理等领域的广泛的应用;
(四)加强国际、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参观、考察, 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加快推进碳中和、碳达峰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举办现场会、报告会、招商会、技术培训讲座和高层论坛,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信息、融资、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积极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部门不宜行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产品的认定组织工作;组织会员单位承担中介、论证及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组织工作;配合政府从事产品认证、骨干企业评选、重点示范工程和示范技术的评审工作。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奉献社会;
(七)坚持绿色环保舆论导向,倾力办好《绿水青山》期刊,同时利用协会网站、公众号、云服务等“绿色窗口”,打造一流的环保宣传“品牌”;
(八)开通投融资平台,联合各类金融机构和资本方,与各地政府和企业发起组建“绿色产业基金”,同时探索实践各类投融资模式,投资支持会员单位企业或绿色环保项目;
(九)通过协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标准制定、政策咨询、可研编制、环评编制、能评编制、安评编制、规划编制、项目设计、项目策划、项目评审、科技成果推广、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府资金申请、政府项目对接、会员项目对接、投融资指导等相关服务;
(十)承办省政府和会员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社会公益,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内做出了一定成绩,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工商、税务、银行及司法等系统无不良记录;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荣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十一)决定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会员单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以身作则,守正创新,为协会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五)坚持民主办会,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保证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与积极建议,履行会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反腐倡廉及组织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国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既是自身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覆盖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本协会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227号文件《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导入现代企业的制度管理模式。要以章程为核心,规范民主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有关重大业务或服务项目的决策,应实行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高度契合。
本协会是由山西煤炭、电力、钢铁、焦化、新能源等五大龙头企业联合发起,作为发起单位,其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协会的健康发展乃至山西的绿色发展举足轻重。因此,有关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听取发起单位的意见。协会进行换届时,一般要以协会发起单位和协会发起人为主组成换届筹备领导组,协会会长候选人、法定代表候选人人选的提名须经换届筹备领导组充分协商后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顾问,应特邀对本协会有过突出贡献且对山西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享有盛誉的领导同志或高级专业人员兼任;名誉会长一般由本协会原会长、副会长且在山西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导同志兼任。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7 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8月 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3日报请山西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